16年10月3日,蘇州******了房產新政,并于10月4日起實施。新政適于蘇州市區、昆山市和太倉市,其中不包括常熟市、張家港市,但新政無疑會影響到常熟購房者的心理預期,并且已經在樓市成交量上有所反應。那么,2017年蘇州購房政策有哪些?與以往******的限購政策相比,限購限貸再升級,樓市則進一步收緊。下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2017蘇州購房政策的最新內容。
16年10月3日,蘇州******了房產新政,并于10月4日起實施。新政適于蘇州市區、昆山市和太倉市,其中不包括常熟市、張家港市,但新政無疑會影響到常熟購房者的心理預期,并且已經在樓市成交量上有所反應。那么,2017年蘇州購房政策有哪些?與以往******的限購政策相比,限購限貸再升級,樓市則進一步收緊。下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2017蘇州購房政策的最新內容。
2017年蘇州購房政策
經研究決定:從即日起,調整市住房限購措施。規定如下:
一、在本市有1套住房的本市戶籍家庭、能提供自購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內,在本市累計繳納1年以上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家庭,限購1套住房。對在市區已有2套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家庭、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家庭、不能提供2年內在本市累計繳納1年以上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家庭,暫停在本市向其售房。違反限購規定購房的,不予辦理產權登記手續,并由其承擔相應的經濟和法律責任。
二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通過商品房銷售、存量房買賣網上管理系統進行限購提示,并根據限購要求完善住房買賣合同(契約)格式文本。房地產開發企業、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嚴格執行限購規定,不得違反限售規定從事房地產銷售、經紀業務;在簽訂住房買賣合同(契約)時,應當履行告知義務,督促購房人如實填寫家庭住房信息,核對購房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戶籍、婚姻等證明材料(對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購房的,還應核對納稅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)。對未嚴格核實購房人購買資格、違規簽訂住房買賣合同(契約)的房地產開發企業、房地產經紀機構,依法嚴肅處理。
三、調整完善商品房銷售價格申報制度,將申報價格由原來三個月內不得調高,調整為今年年內原則上不得調高。
拓展延伸:
1、什么是公積金?
五險一金中的“一金”,指的就是住房公積金,“五險”,指失業保險、工傷保險、生育保險、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。住房公積金,指國家機關、城鎮集體企業、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、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備金。
需要說明的是:
(1)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,農村沒有;
(2)在職職工有住房公積金,無工作的城鎮居民無公積金;
(3)住房公積金包含:單位繳存和個人繳存,兩部分存到個人賬戶內;
(4)存儲期間,只能用于購買、大修自住住房,或交納房租。
2、每個月交多少住房公積金?
每個月交多少由兩個因素決定: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。公積金繳存基數是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,繳存基數每年核定一次。過去一年如果你工資漲了,公積金繳存基數會上調一次。
蘇州2016年繳存基數是各位個人各8%~12%。
舉例:李某過去一年平均工資為1萬,蘇州繳存比例為12%,李某每個交的住房公積金總額=1萬×12%+1萬×12%=2400元。
3、住房公積金可以給子女嗎?
當然可以。
據《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》規定: 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,屬職工個人所有。給未婚成年子女買房,職工可不為共同購買人,也可繳存人的名義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。子女的公積金不夠貸款買房的,父母的公積金夠,父母可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公積金貸款,購房合同上可寫子女的名字。
公積金屬私有財產,可以繼承。第二十四條規定: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,公積金可被繼承;若無繼承人,也無受遺贈人,賬戶余額將被納入增值收益中。
4、除了買房,什么情況下可提取住房公積金
蘇房金〔2008〕31號
1、購買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
2、職工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房
3、在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租住公租房
4、下崗失業女滿40周歲、男滿50周歲且個人帳戶封存滿兩年。
5、職工本人、配偶或親屬因癌癥、白血病、尿毒癥、再生障礙性貧血以及器官移植五種重大疾病
從規定中可看出:除了買房外,有很多提取公積金的情況。到其它城市工作,可提取公積金賬戶余額,注銷本市公積金的賬戶。
5、住房公積金貸款可更改還款方式嗎?
公積金貸款,實行等額本息和等額本金兩種方式,借款人可任選一種。在合同履行期內,借款人可變更一次還款方式。
6、長期未使用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實行補貼
據中國人民銀行、財政部(銀發〔2016〕43號)精神,現對《關于對長期未使用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實行補貼的通知》(蘇房金規〔2013〕6號)有關規定調整如下:
一、未使用年限在五年以上至十年的,補貼比例為4.75%與一年期定期存款基準利率之差。
二、未使用年限在十年以上,補貼比例為4.75%上浮20%后與一年期定期存款基準利率之差。
三、本通知自2016年2月21日起執行。未涉及內容,仍按原規定執行。